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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区各中小学招生条件

2017-09-19 14:22     来源:桂林市教育局     作者:李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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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区各中小学招生条件

 

一、学生就读办法

(一)本区户籍学生就读办法。

雁山区户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就读学校提交户口本,由就读学校审核确认,安排就读。

(二)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就读办法。

    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就读,按照《关于印发<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教基教[2016]23号)办理。

   (三)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办法。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15]9号)精神,外来人员子女申请进入我区公办学校就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服从区教育科技局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分配的,享受与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提交的材料必须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一律不予安排。

1.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学校就读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外来人员就读子女户口簿;

    (2)《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截至2017年6月30日,时间在1年以上,以下同);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已取得1年以上(含1年)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完税凭证或发票)等任何一项;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1年以上(含1年)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等任何一项;

    (5)毕业学校学籍证明材料(非本市区小学毕业生)。

    2.持有效期在2年以上且在有效期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或符合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资格条件审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7号)规定的下列人员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及就读子女户口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或相应证明材料。

    ⑴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⑵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学者;

    ⑶博士生导师;

    ⑷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

    ⑸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或省(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的;

    ⑺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

3.根据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在广西办理就读手续的规定>的通知》(桂侨政发[2009] 9号)精神,华侨适龄子女回国在广西接受义务教育,须提交由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就读证明。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不予分配。

(四)学生非本区户籍,但随具有本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居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由相关学校审核确认后安排就读。

1.学生户籍证明和具有本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户籍证明、学生与该法定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2.具有本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本区的房产证明;

3.原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材料(一年级学生除外)。

学生入学后,各学校要求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其父母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并做好登记留档工作。

二、学区生确定的原则

按户籍与居住地一致(学生户口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同一户籍,户籍与有所有权证的居住房屋所在地一致)的原则,确定学生所在学区。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就读:

(一)学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

(二)学生父母有两套以上住房;

(三)父母离异,学生随具有本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居住的;

(四)学生及其父母无产权住房,户口在具有本区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从未迁移过,并且全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产权或租赁住房实际常住(截止2017年6月30日时间在1年以上)的;

(五)学生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导致户籍与暂住地不一致,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按暂住地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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