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户籍(不含雁山区、临桂区)学生就读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桂林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教发[1999]75号)》规定,桂林市非农户籍适龄儿童按户籍与居住地一致(儿童户口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所有权居住房屋所在地一致)的原则就近进入服务区公办学校就读,如学生户籍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所有权居住房屋所在地不一致,以所有权居住房屋所在地就近入学。桂林市农业户籍生(户口地址为“某某村”的)以户籍所在地就近进入服务区公办小学就读,如适龄儿童随具有秀峰区所有权房屋的监护人在城区居住的,可以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就近入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秀峰区非农户籍适龄儿童,需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在实际常住地学区入学:
1.学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
2.学生父母有两套以上所有权住房的;
3.父母离异,学生随具有秀峰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居住;
4.学生及其父母无产权住房,学生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具有秀峰区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并且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产权或租赁住房实际常住的;
5.学生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导致户籍与暂住地不一致的,按暂住地就近入学。
二、驻桂部队军人子女就读办法
驻桂部队军人子女按照《关于印发<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教基教[2015]23号)要求办理。
三、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办法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进入区属公办学校就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服从区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分配的,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与市区户籍学生的同等待遇。提交的材料必须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一律不予安排。
各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接收符合政策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在班额不超过限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的条件下,不得拒收学区内符合政策的外来人员子女入学。
1.外来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父母及就读子女户籍证明;
⑵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截止2017年8月31日,时间在一年以上,以下同);
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已取得1年以上(含1年)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完税凭证或发票)等任何一项;
⑷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1年以上(含1年)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等任何一项。
学生入学后,各校应要求外来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供其父母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并做好登记留档工作。
2.持有有效期在2年以上且在有效期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或符合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资格条件审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7号)规定的下列人员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及就读子女户口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或相应证明材料。
⑴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⑵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学者;
⑶博士生导师;
⑷取得博士学历;
⑸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或省(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的;
⑺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
3.根据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在广西办理就读手续的规定>的通知(桂侨政发〔2009〕9号)精神,华侨适龄子女回国在广西接受义务教育,须提交由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就读证明。
四、学生为市区非农之外户籍的,但随秀峰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秀峰区居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户籍证明、出生证;
2.具有秀峰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户籍证明;
3.具有秀峰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房产证明。
五、雁山区户籍学生,随具有秀峰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者,可参照第四条办法就读,但不享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政策。
六、临桂区户籍(除临桂区临桂镇户籍外)流入秀峰区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到公办学校就读,在提交以下材料后,可享受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政策:
1.流入秀峰区人员就读子女户口簿;
2.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已取得1年以上(含1年)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完税凭证或发票)等任何一项;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1年以上(含1年)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等任何一项。
4.在秀峰区幼儿园入园满一年的学籍证明材料。
临桂镇户籍流入秀峰区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小学就近入学。
七、学生户籍为港澳台或外国国籍,但随本市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居住的,参照第四条办法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