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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象山区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2017-06-09 11:04     来源:象山区教育局     作者:基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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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中小学:

根据市教育局有关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精神,为确保我区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现就2017年秋季学期我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制定有关实施意见,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全区各类小学计划招85个教学班,其中公办小学计划招68个教学班,民办小学计划招17个教学班。中学计划招4个教学班。

二、学生就读办法

㈠四城区户籍学生就读办法。

四城区户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向所就读的小学提交户口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证明(房产证、集资房证明、宅基地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由就读小学和辖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辖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分配到区属公办学校就读。

㈡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就读办法。

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就读学校,按照《关于印发〈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教基教〔2015〕23号)办理。

㈢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办法。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15〕9号)精神,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进入区属公办学校就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服从区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分配的,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与市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提交的材料必须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一律不予安排。

⒈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到区属公办学校就读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外来人员就读子女户口簿;

⑵《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截止2017年 8 月 31日,时间在1年以上,以下同);

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已取得1年以上(含1年)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完税凭证或发票)等任何一项;

⑷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1年以上(含1年)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等任何一项。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区教育局不予分配。

㈣学生为市区以外户籍,但随具有四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四城区居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区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分配。

⒈学生户籍证明和具有四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户籍证明、学生与该法定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⒉具有四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四城区房产证明。

㈤雁山区户籍学生,随具有四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者,可参照第㈣条处理,但不享受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政策。

㈥临桂区户籍(除临桂镇户籍)流入本城区人员随迁子女到公办小学就读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流入本城区人员就读子女户口簿;

⑵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在我区已取得一年以上(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的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本人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完税凭证或发票)等任何一项;

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在我市具有一年以上(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等任何一项。

⑷提供市区幼儿园学籍证明。

临桂镇户籍流入本城区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小学就近入学。

学生入学后,各校应要求外来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供其父母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并做好登记留档工作。

三、学区生确定的原则

区教育局按户籍与居住地一致(学生户口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有所有权证的居住房屋所在地一致)的原则将学生就近分配进入区属公办小学就读。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升学:

㈠学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

㈡学生父母有两套以上住房。

㈢父母离异,学生随具有四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居住的;

㈣学生及其父母无产权住房,户籍在具有四城区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从未迁移过,并且全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产权或租赁住房实际常住(截止2017年 8 月 31 日时间在1年以上)的。

㈤学生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导致户籍与暂住地不一致,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按暂住地就近入学。

四、入学对象

凡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居住本市的适龄儿童。

五、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定在6月10日——6月11日两天(10日为学区生报名,11日为外来人员子女报名)。

六、报名办法

1.凡居住本市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向合法固定住所服务区范围内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申请入学。

2.农村学校继续实行各村适龄儿童到对口小学登记入学的办法。

3.适龄儿童报名时需出具户口本、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及有效的住房证明和本人的出生证(或保偿证)。

七、工作要求

1.入学报名工作由各小学具体组织实施。各校要坚持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相互协调,做好今年招生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还要本着相互支持、加强配合的原则,从大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校与校交界处的学生入学问题,杜绝新生入学无学区的现象,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率为100%,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率达100%。

2.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为45人,初中为每班50人)。出现超班额现象须报区教育局备案。如因情况变化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审批才能实施。

3.积极吸纳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在班级学额不超过限额的条件下,有关公办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如学校学生数已满额,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凡经区教育局调整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各学校不得拒收。

4.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类学校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并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5.要严格控制不足龄学生入学关。

   6.招收新生入学时,各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智商检测等测试。严禁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重点班”和“提高班”等。

7.象山区民办小学的招生与公办小学同步开始,民办学校应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招生广告必须实事求是,符合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并经区教育局审核、盖章后方可发布。

8.各小学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并将新生名单张榜公布。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提前或推迟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新生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

    9. 请各校制定招生工作安全应急预案 ,合理安排教师参与安保工作,维持现场秩序,保持通讯畅通、信息上报,遇突发事件及时汇报,并请求公安部门支援,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10.对招生违规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不予学籍审核等不同程度的处理。

11.各校在招生工作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教育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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