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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中小学、民办学校:
为了做好2016年秀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
各校要以“就近免试”为入学原则,确保服务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时注册入学,入学率达100%。今年小学毕业41个班,计划招47个班,初中毕业8个班,计划招8个班。各校要严格依法治教,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圆满完成招生任务。
二、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
各校要保障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招收学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弱智、听残、视残、身体残疾)入学,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入学率达100%。家长自愿送子女到特教学校入学的,由各校出具推荐证明予以推荐,若特教学校安排不下的须回原学校学区就读,学校不得拒收其入学。
三、学生就读办法
㈠市区户籍(不含雁山区、临桂区)学生就读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桂林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教发[1999]75号)》规定,桂林市非农户籍适龄儿童按户籍与居住地一致(儿童户口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所有权居住房屋所在地一致)的原则就近进入服务区公办学校就读,如学生户籍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所有权居住房屋所在地不一致,以所有权居住房屋所在地就近入学。桂林市农业户籍生(户口地址为“某某村”的)以户籍所在地就近进入服务区公办小学就读。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区非农户籍适龄儿童,需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在实际常住地学区入学:
1.学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
2.学生父母有两套以上所有权住房的;
3.父母离异,学生随具有本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居住;
4.学生及其父母无产权住房,学生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具有本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并且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产权或租赁住房实际常住的;
5.学生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导致户籍与暂住地不一致的,按暂住地就近入学。
㈡驻桂部队军人子女就读办法
驻桂部队军人子女按照《关于印发<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基教[2015]23)号办理。
㈢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办法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进入区属公办学校就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服从区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分配的,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与市区户籍学生的同等待遇。提交的材料必须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一律不予安排。
各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接收符合政策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在班额不超过限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的条件下,不得拒收学区内符合政策的外来人员子女入学。
1.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父母及就读子女户籍证明;
⑵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截止
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已取得1年以上(含1年)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完税凭证或发票)等任何一项;
⑷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1年以上(含1年)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等任何一项。
报名时需查验外来人员子女母亲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学校需做好登记留档工作。
2.持有有效期在2年以上且在有效期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或符合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资格条件审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7号)规定的下列人员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及就读子女户口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或相应证明材料。
⑴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⑵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学者;
⑶博士生导师;
⑷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
⑸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或省(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的;
⑺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
3.根据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在广西办理就读手续的规定>的通知(桂侨政发〔2009〕9号)精神,华侨适龄子女回国在广西接受义务教育,须提交由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就读证明。
㈣学生为市本市四城区非农之外户籍的,但随具有本市四城区非农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市区居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户籍证明、出生证;
2.具有本市四城区非农户籍的法定监护人户籍证明;
3.具有本市四城区非农户籍的法定监护人房产证明。
㈤雁山区户籍学生,随具有本市秀峰、叠彩、象山、七星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者,可参照第㈣条办法就读,但不享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政策。
㈥学生户籍为港澳台或外国国籍,但随本市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居住的,参照第㈣条办法就读。
四、招生工作要求
㈠招生时间:一年级报名时间为2016年6月25、26日登记,核验户籍、出生证、接种证明、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证明(房产证、集资房证明、宅基地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然后家访核查实际住地,经确认为符合接收条件的学生由学校于
㈡招生对象:小学一年级招收
㈢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学校要本着对教育事业、对社会、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严格按政策招生,按规程招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要以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做好招生工作。
2.学校要成立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招生方案,落实具体招生措施。学校不得将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要均衡分班,严禁设立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实验班和特长班。
3.公办学校的招生由学校自行组织,教导处负责,民办学校招生,以学生自愿为原则,学校自主录取。如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或需扩班的学校要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
4.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招生政策,耐心接待咨询家长。
5.规范学校招生收费行为。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桂林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和取消借读费的收费规定,不得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不得在招生中收取或变相收取招生报名费。
㈣要做好扶困助学工作。对特困家庭、军烈士和残疾人子女入学,给予减免课本费。各学校不得歧视或拒收因艾滋病造成的孤儿入学,不得歧视或拒收已感染艾滋病的适龄学生入学。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因艾滋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实行免费入学政策。
㈤凡经区教育局调整安排的学区生和外来人员子女,各学校不得拒收。
㈥中学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016年秀峰区各中小学招生计划一览表
桂林市秀峰区教育局
2016年秀峰区各中小学招生计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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