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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园幼儿免保教费
(一)资助对象
全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城镇特困人员子女、孤儿、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烈士子女,14/15退出户实行差异化资助。。
(二)资助覆盖范围
1.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
2.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
贫困户在园幼儿按学籍进行统计和资助,跨县就读的幼儿由户籍地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在就读地享受资助。
(三)资助标准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子女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子女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四)工作流程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幼儿家长向所在幼儿园提交申请表和贫困户证明材料。

由幼儿园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幼儿园对审核结果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将免保教费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资助管理部门按要求将免保教费资金拨付到所属幼儿园
(五)图解说明
1.家长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幼儿监护人如实填报《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资助申请表》,并提交《居民户口簿》以及有效《扶贫手册》或县级以上扶贫办开具的贫困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幼儿园核验原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由家长(监护人)签字,复印件交由幼儿园存档。
2.幼儿园对该学年新申请的名单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表个人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是否真实有效等内容。
3.对审核无误的名单,在各幼儿园醒目位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对公示过程拍照存档。
4.公示无异后,幼儿园在资助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在每年10月20日前,将该学年享受免保教费政策的所有贫困户幼儿名单汇总填写《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汇总表》上报上级资助管理部门。
5.资助管理部门对幼儿园上报的免除保教费名单审核确认后,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免保教费资金拨付到幼儿园。
6.贫困户子女身份经审核确认的幼儿,今后学年度在同一幼儿园申请免保教费资助时不再需要提供身份认定材料。如新入园贫困户适龄幼儿因故无法按时提交《扶贫手册》或有效证明的,幼儿园按照规定向其收取保教费,入园后其贫困户幼儿身份经核实确定的,应及时退回已收
八、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
(一)资助对象
已进入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参加我区普通高考,获得高校录取并愿意就读的大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
各地自行制定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标准。自治区资助标准为: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工作流程(以图表呈现)

(四)图解说明
1.学生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于9月20日前,自愿向毕业高中学校(含补习学校、职业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提交材料如下:
(1)《桂林市(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学校保留一份,上交属地助学帮困协调小组办公室一份)
(2)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双女结扎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的医院结扎手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学生本人、父亲或母亲(结扎人)、姐姐或妹妹的家庭户籍证件复印件(一份)。
2.学校审核、汇总、上报: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字(章)。汇同《桂林市(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申请汇总表》,于学生申报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3.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公示:市、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申请资助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当地县以上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市本级公示在桂林教育信息网和桂林学生资助网上。
4.拨付入学补助:公示期满,无异议,市、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直接将补助专项资金拨入学生个人银行卡,同时向学校下发《桂林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发放汇总表》供学校存档备查。受助学生应在高校报到交纳学费后,及时将入学交费收据复印件邮寄回原高中就读学校,学校存档备查。
5.资助信息录入、生成统计报表:高中学校必须在收到《桂林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发放汇总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获补助学生的去向信息和资助信息在“广西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上级规定的系统为准)中填报录入,录入完成后生成资助统计报表。
桂林市( 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申请表
|
学生 基本 信息 |
学生 姓名 |
XXX |
性别 |
男 |
出生 年月 |
199X.1X |
(免冠近照,不可空缺) | |
|
原就读 高中 |
XXX中学 |
身份 证号 |
450303XXXXX | |||||
|
考入高 校名称 |
XX大学 |
录取 批次 |
X本 | |||||
|
高校所在省、市 |
广东XX市 |
申请资助标准金额 |
1000 |
应/历届生 |
应届 | |||
|
联系 电话 |
1897777XXXX |
独生子女/农村双女结扎户 |
独生子女 |
家庭住址 |
XX区XX乡XX村XX号 | |||
|
银行 卡信息 |
户名:XXX 开户银行:桂林XXX银行卡号:62285601XXXXXX (银行卡信息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 学生本人签字确认:XXX | |||||||
|
学生家庭成员及经济情况 |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是/否): 学生本人签名:XXX 2017年8月20日 | |||||||
|
毕业 高中 学校 审核 意见 |
经审核,同意申请 (学校盖章) 校 长:XXX 经办人:XXX 2017年8月21日 | |||||||
|
市(县)助学帮困协调小组公示审核意见 |
公示无异议,同意资助 (盖章) 经办人:XXX 2017年8月29日 | |||||||
|
附相关材料 |
1.高校录取通知复印件;2.计生家庭子女则需要证明材料复印件,农村双女结扎户子女还需能证明父女或母女关系及双女存在的家庭户口本复印件;3.入学交费收据复印件(学生入学后寄回学校存档备查) | |||||||
|
备注 |
录取批次栏填写一本、二本、三本、高职高专;应历届生栏中如实填写应届或历届;市属高中学校学生使用高中期间所领取的邮政储蓄银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银行卡。 | |||||||
桂林市( 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申请汇总表
学校(盖章):XXX中学 制表人: XXX 联系电话(手机): 189000XXXX 填报日期: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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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学生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民族 |
录取高校名称 |
高校所在省、市 |
个人银行 卡号 |
申请资助标准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应历届生 |
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
独生子女或农村双女结扎户 |
|
1 |
XXX |
450303XXXXX |
男 |
汉 |
XX大学 |
广东XX市 |
62285601XXXXXX |
1000 |
XX区XX乡XX村XX号 |
1897777XXXX |
应届 |
|
独生子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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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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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学校填报汇总;制表人要认真审核学生个人银行卡号,确保与学生申请表中学生所填银行卡信息一致。
桂林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发放汇总表
单位(盖章): XX县资助中心(办) 制表人:XXX 审核人:XXX 2017 年 8月30日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录取高校名称 |
高校所在省、市 |
个人银行卡号 |
联系 电话 |
独生子女或农村双女结扎户 |
补助金额(单位:元) | ||||||
|
中央 彩票公益金 |
自治区资金 |
市(县)级财政资金 |
协调小组成员或团体、个人资助金 |
计生户提高20%部分 |
合计 |
其中打入银行卡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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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明 |
男 |
广西大学 |
广西南宁 |
62285601XXXXXX |
1897777XXXX |
独生子女 |
0 |
0 |
1000 |
0 |
200 |
1200 |
12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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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泛海助学行动
(一)资助对象
参加当年高考的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含家庭脱贫后还在继续扶持期内的学生、提前批、自主招生批及本一、本二批次)。
(二)资助比例
参考上一年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高考报考与本科批次录取情况(分文理科),按当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录取后的高考成绩总分排名从高到低确定“泛海助学行动”受助名单。
(三)资助标准
每人一次性资助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四)工作流程
区资助办参考去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高考报考与本科批次录取情况将名额(分文理科)分配至各市县。

针对该项目在市、县高中进行宣传,通过媒体、班会等途径进行宣传确保每位高中生知晓

各市县教育局按照所在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录取后的高考成绩总分排名从高到低确定“泛海助学行动”受助对象。

1.各单位完成受助对象遴选后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如遇异议需重新遴选调整受助对象并重新公示。
2.公示无异议后各市县教育局及时告知受助对象,并做好受助对象信息采集和相关材料收取工作,建立完善“泛海助学行动”项目受助学生档案。

各单位汇总好受助对象名单和相关信息后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市为单位报自治区教育基金会。

经区资助办核查及厅领导同意后资助名单送交渤海银行。

渤海银行按照教育基金会提供的当年10000名受助学生名单,为受助学生办理批量开设个人账户服务,并按学生报考所在地将银行卡寄送至各市县教育局。各市县教育局组织受助学生签收银行卡后,渤海银行按捐赠数额拨付捐助资金。
(五)图解说明
1.基本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含家庭脱贫后还在继续扶持期内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遴选标准
从当年参加高考的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作为受助对象。参考上一年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高考报考与本科批次录取情况将名额(分文理科),按照所在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录取后的高考成绩总分排名从高到低确定“泛海助学行动”受助名单。
高考已录取本科批次但选择复读等情况的学生仍可获得该项资助,但再次考上大学时不能重复获得该项资助。
如出现高考成绩同分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遴选:
(1)优先考虑未脱贫家庭学生为该项目受助对象;
(2)同属未脱贫期的,取建档立卡“识别分”低的家庭学生为项目受助对象。如建档立卡“识别分”相同则取家庭人口多的为项目受助对象;
(3)同属于脱贫继续扶持期,取脱贫时间短的家庭学生为项目受助对象;
(4)脱贫时间相同的,取脱贫时“识别分”低的家庭学生为受助对象。
3.台账要求
上级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宣传公示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项目资助预申请书、受助学生详细名单、受助学生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材料、受助学生银行卡签领表、形成当年“泛海助学行动”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当年预科生、成人教育、自学考试、进修类等,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二)贷款标准
每生每年1000元至8000元,研究生最高10000元,以百元递增。
(三)工作流程
贷款学生(首贷学生办理预申请手续后),登录www.csls.cdb.com.cn网站并进行实名注册,在线提交本人贷款申请,导出贷款申请表后,向高中、高校、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要有经办人签名)

贷款学生和共同贷款人持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县(区)学生资助部门提出借款申请。

县(区)学生资助部门与贷款申请审查合格的学生及共同贷款人签订合同,并出具贷款受理证明,同时予以公示。

贷款学生携带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由高校在线录入合同回执并提交。
贷款学生携带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由高校在线录入合同回执并提交。

学生资助部门汇总辖区贷款学生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审批,经办银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通过支付宝向学生账户发放贷款。
(四)流程说明
1.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预申请手续办理
高中阶段已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应届高三学生直接进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系统,没有建立贫困生档案的高三学生和高校在校生执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书或有效学生证及贫困证明材料到生源地所在县(区)资助部门申请办理贷款预申请手续。贫困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城镇居民低保证、农村低保证、失业证、残疾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历复印件、孤儿证明、乡镇(街道办)民政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高校出具的贫困生证明等。
2.贷款学生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
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6)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①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习费用;
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家庭主要收入创收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⑦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⑨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⑩其他贫困家庭。
3.共同借款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的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应首选在本县(区)具有固定住所的直系亲属;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的户籍与借款人在同一县(区);
(5)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4.贷款材料
(1)首贷学生:
①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填写齐全、准确、借款人要签字。
②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学生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县(区)资助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按各县(区)资助部门规定,含贫困证明材料)。
(2)续贷学生:
①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填写齐全、准确、借款人要签字。
②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县(区)资助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按各县(区)资助部门规定,含贫困证明材料),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
(五)台账要求
按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统一要求执行。
(六)附表范例
见系统生成。
十一、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
(一)补偿对象
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偿标准
按学年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
(三)工作流程
申请人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工作所在地的县(区)学生资助办(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县(区)学生资助办(中心)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

县(区)学生资助办(中心)整理、汇总申请材料且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的12月30日前集中所辖县(区)材料且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办。

自治区学生资助办在材料收悉30个工作日内审批下达受偿学生名单且于次年4月30日前下达资金于各县(区)学生资助办(中心),县(区)学生资助办(中心)拨付给申请人且于9月30日前对受偿学生资格予以年度审核,审核结果10月15前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办。
四)流程说明
1、申请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3、申请材料
(1)申请学费补偿所需材料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高校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就读期间交纳学费的发票等凭证复印件(审核原件、收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供学费发票的区内高校生应提供毕业高校开具的《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即文件附件4)、区外高校生必须提供毕业高校开具的《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即文件附件5)各一份。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与申请学费补偿所需材料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需提供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审核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五)台帐要求
1、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受偿学生申请档案
2、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汇总表
3、自治区下达的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确定受偿学生名单的文件
3、自治区下达的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文
4、自治区下达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凭证材料
5、县(区)下达的本级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受偿人员名单和资金文
6、县(区)发放本级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的拨付凭证复印件
(六)附表范例
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
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毕业生
就业单位
毕业学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毕业当年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和毕业学校;符合《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桂财教〔2015〕243号)规定范围内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
第二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与就业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就业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协议经毕业生和就业单位、毕业学校签字盖章后生效,经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资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资助办”)确认后作为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资格的依据。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就业单位、毕业学校和县资助办各一份。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毕业生自愿到就业单位工作,承诺服务期限为三年或三年以上。
第二条 就业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并向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和毕业学校及时提供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变动情况、就业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岗位情况。
第三条 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岗时,需在离岗前10日向就业单位和县资助办书面提出离岗申请。
第四条 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离岗后,就业单位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县资助办。
第五条 毕业生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后,就业单位每年9月配合县资助办做好该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
第六条 其他约定:
。
毕业生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
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二)奖励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三)工作流程
每年10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名单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银行转账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学生在领取奖学金当日起五日内签字确认
(四)图解说明
1.申报条件
(1)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学习成绩排名与操行分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学习成绩、操行分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学校自行确定,学校、专业、年级、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总人数要与排名范围对应一致)。
(6)学习成绩排名或操行分成绩排名超出前20%,但均位于前40%,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a.国家、自治区技能竞赛三等(含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地市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b.地市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
c.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者。
2.奖学金发放
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通过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同时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台账要求
1.申请资料: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点份数)、无错误;是否有相关佐证材料。
2.公示资料:是否有公示及公示结果、公示名单、公示图片。
3.发放管理:是否有学生签名表,银行转账单。
4.档案管理:归类、整理、装盒(装订)情况。
(六)附表范例
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年度)
|
学校名称:桂林市××学校 | ||||||||||||||||||||||||||
|
学生基本情况 |
姓名 |
×× |
性别 |
× |
出生 年月 |
19xx年xx月xx日 |
1寸免冠相片 ﹙不可空缺﹚ | |||||||||||||||||||
|
学号或学籍号 |
××× |
民族 |
壮族 |
专业 |
护理 | |||||||||||||||||||||
|
年级 |
×级 |
班级 |
×班 |
联系 电话 |
18×××××××××(手机号为主) | |||||||||||||||||||||
|
学生个人银行卡号 |
×××××××××××× | |||||||||||||||||||||||||
|
身份 证号 |
4 |
5 |
0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操行分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
|
在校期间主要获奖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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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申请理由(200字以内) |
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
|
推荐理由(100字以内) |
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推荐理由必须做到理由充足,能明确体现每名申请学生的优秀表现和突出特点。 推荐人(班主任)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意见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
学校 审核 意见 |
经评定,该同学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资格,并经校内公示×个工作日(××年×月×日至××年×月×日)无异议,同意其获得×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学校校领导签章:×××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需正反两面用A4纸打印。
学校对评审结果进行五个工作日公示
7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