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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抄近道失足坠亡,学校无责任不予赔偿

2022-03-25 11:00     来源:桂林市教育局     作者:桂林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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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王甲送我孙女入学,在学校不慎坠亡,学校理应赔偿!

王甲坠亡完全因自身过失,学校无责任。

入学家长忙,校园内坠亡,是否应赔偿,还得细思量!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为抄近道,不慎失足坠落

20209月,王甲送女儿到某中学报名,王甲忙前忙后,为女儿办理入学手续。

由于地形原因,学校办公楼的三楼和操场齐平,两者之间有一米多的距离。为防止意外发生,学校在三楼与操场相邻处的通道阳台围墙上加装了护栏、设置了警示牌。

王甲在办公楼三楼办完手续后,本应沿楼梯下楼,见三楼与操场仅隔一米之遥,想走捷径。然而悲剧就这样发生了,王甲翻越三楼阳台护栏,在跳至对面操场时不慎失足坠落。脑部重伤,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学校保安闻讯赶来,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王甲送往医院。但王甲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自身过错,无权请求赔偿

后王甲家属以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学校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办公楼三楼与操场临近处的通道阳台围墙上,加装了护栏、设置了警示牌,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学校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的发生系王甲故意行为所致,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

本案中,学校在办公楼三楼与操场临近处的危险地带加装了护栏、设置了警示牌,对于作为一个成年人的王甲来说,学校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人生没有捷径,遵守规则才能安全。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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