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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及工作流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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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法 定 职 权 |
执法机构岗位 |
执法要求和流程 |
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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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
1 |
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设立许可 |
政务服务中心 职成科 |
一、 1、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受理的填写受理回执,并将申报材料交职成科。 2、许可审查。职成科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后进行实地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局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办理时限。(1)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3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4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3)对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4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4)对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的,4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4、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执法流程(见桂林市教育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注:要求举办中等以下(不含中等)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由学校所在区教育局审批,并报市教育局备案。要求举办中等以上(含中等)培训及学历教育的,报市教育局审批。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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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
2 |
民办初级中学、高中段教育学校设立许可 |
政务服务中心 基教科 职成科 |
一、执法要求: 1、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受理的填写受理回执并将申办材料交评审组。 2、许可审查。评审组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后进行实地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局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办理时限。(1)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3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4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3)对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4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4)对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的,4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4、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执法流程(见桂林市教育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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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中段、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政务服务中心 人事科 |
一、执法要求: 1、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受理的填写受理回执。 2、许可审查。人事科按照认定条件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做出是否给予认定决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审批。 3、办理时限。自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 4、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执法流程(见桂林市教育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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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4 |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中段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
政务服务中心 基教科 职成科 |
一、执法要求: 1、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受理的填写受理回执并将申办材料交评审组。 2、许可审查。评审组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后进行实地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局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4、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执法流程(见桂林市教育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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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 |
1 |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财基科 |
一、执法要求: 1、提出检查计划。有关科室提供教育经费使用情况、教育考试组织安排情况及民办学校的名单和日常情况。根据上述资料制定现场检查计划。根据现场监察计划实施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检查小组;检查时须亮证。 3、检查处置。经检查情况正常的,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有违法嫌疑的,现场取证,进行行政处罚程序。 4、定期复查。对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检查完毕后及时总结检查情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二、执法流程(见桂林市教育局行政监管流程图)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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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学校监督管理 |
基教科 职成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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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 |
办公室 政法科 纪监室 人事科 财基科 基教科 督导室 招考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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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基教科 职成科 |
一、执法要求: 1、备案报告。有关学校提供需备案的材料。 2、备案批复。对材料进行一般性审查后同意备案,并下发准予备案的批复。 二、执法流程(见桂林市教育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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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
基教科 职成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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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办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备案 |
职成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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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
基教科 职成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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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1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
基教科 职成科 |
一、执法要求: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符合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拟作警告。 现场调查:在处罚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且可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经核实,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应当向相对人说明有关情况。制作《当场处罚笔录》。 处罚决定及送达:经核实认为当场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按要求当场送达相对人。送达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救济权。 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承办人交责任科室统一归档保管。 (二)一般程序: 审查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责任科室应当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初步核实违法事实的存在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调查取证:必须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并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并且制作规范、清楚。 送达告知书:承办人初步处理意见认为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向相对人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相对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应当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将记录经当事人核实签名后放入案卷中,并对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加重处罚意见。经复核后,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内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罚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政策法规科人员主持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处罚决定:一般案件,由承办人及听证主持人提出处罚意见,制作《调查处理意见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制作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机关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处罚决定及时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规范。按要求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救济权。 执行:当事人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自行履行的有关事宜,发现相对人逾期未自行履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承办人交责任科室统一归档保管。 不予处罚:承办人认为不需要处罚的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的,予以结案,由责任科室统一归档。 移送司法机关:承办人发现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期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六十日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二、执法流程(见桂林市教育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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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
招考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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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管理规定 |
招考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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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基教科 职成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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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基教科 职成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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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
基教科 职成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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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基教科 职成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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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基教科 职成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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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基教科 职成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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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基教科 职成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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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基教科 职成科 财基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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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或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基教科 职成科 财基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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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
基教科 职成科 财基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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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办学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六大情形的 |
基教科 职成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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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办学校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
基教科 职成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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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
人事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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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人事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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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
基教科 职成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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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行 政 行 为 |
1 |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民办学校终止的核准和审批 |
基教科 职成科 |
一、执法要求: 申请人提出申请,相关职能科室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进行审定。最后由相关科室告知申请人。 二、执法流程:(参桂林市教育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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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 |
基教科 职成科 |
一、执法要求: 审查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责任科室应当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初步核实违法事实的存在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调查取证:必须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并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并且制作规范、清楚。 决定及送达:承办人应当根据有关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决定及时制作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执法流程:(参桂林市教育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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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政法科 |
一、执法要求: 申请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属于复议申请范围和本机关管辖;符合60日复议申请期限。 受理: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予以受理。 审理: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决定: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 二、执法流程(见桂林市教育局行政复议流程图)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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